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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提示: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2011-02-25 11:16:57 来源:


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提示: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1.书证和物证。《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讲: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证人证言。《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讲: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

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按指印的书面证言;

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4.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出庭作证的。

5.被害人的陈述

这在审查认定上和证人证言是一样的。

6.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7.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8.视听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视听资料经审查或者鉴定无法确定真伪的;

对视听资料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必要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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