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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立案标准解析

2011-04-29 21:34:07 来源:


行贿罪立案标准解析

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检查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有如下两种情形:(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这个条件非常明确,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即应当立案;(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属于犯罪的一种严重情节,把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作为一种特殊情形加以规定,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所谓非法利益是指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禁止的利益,也包括通过非法手段谋取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禁止的利益,前者如走私牟利等,后者如通过行贿谋求国家机关向其颁发外贸经营许可、进口货物许可等。3人以上行贿的。向多人行贿也是行贿犯罪的一种严重情节,表明行贿行为的一贯性和行贿人主观恶性的严重性,因此,立案标准也将这种情况作为行贿罪立案的一种特殊情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是掌握国家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管理权的人员,对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稳定负有重要责任。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不仅是为了获取更大的不正当利益,而且严重影响党政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这是行贿罪立案标准的一个兜底条款。规定这样一个兜底条款主要是考虑行贿罪社会危害性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考虑更有利于打击行贿犯罪,使立案标准能够更好地适应各种复杂情况。例如,有的为推销假冒伪劣化肥、种子、农药、造成数千亩农田颗粒无收,行贿数额即使不足1万元,但社会危害后果严重的,也应当以行贿罪立案。鉴于《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为解决实践中遇到的,虽然行贿人被勒索,但行贿人行贿的目的是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并且实际上已经通过行贿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立案标准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以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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